2010年12月3日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宝山公司)向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提交了诉铜陵市铭业有限公司(下称铭业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的诉讼文书及诉讼保全材料。法院于2011年3月9日制作了民事调解书,铭业公司支付了80万元后余款220万元没有按时支付,宝山公司2011年9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据宝山同铭业公司、铜陵月亮食品有限公司三家达成的协议要求月亮公司履行支付220万元义务,月亮公司后将该款支付至宝山公司账户时,法院提出铭业公司债务太多不够分为由不与支付。一直到2012年元月16日,农民工急于要钱,法院只同意支付50万元,且要求宝山公司作出“自愿放弃另外60万元工程款的请求,不参与分配,不以农民工上访等条件。”如不承诺,50万元别想拿走。鉴于当时宝山公司的困境,在法院的胁迫下,只得按其要求写下承诺。宝山认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执法犯法,采取胁迫的方式损害了宝山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此承诺应依法予以撤销。另在法院目前尚有60万元工程款,以及铭业公司对外尚有30万元债权及利息,在此情况下,法院强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出(2011)狮执字第361号执行裁定书,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请媒体对铜陵市狮子山区法院院长执法违法进行监督,还老百姓合法权益。
投诉人:郑元胜????手机:15056205556
??????????????????????????????????????????201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