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划分标准如下:
1、大型汽车,指总质量大于4500千克,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各种汽车;
2、小型汽车,指总质量在4500千克以下,车长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员不足20人的汽车;
3、专用汽车,指专门设备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包括扫地汽车、仪器车、邮政汽车、汽车吊车等;
4、特种车,指有特殊专门用途的紧急用车辆包括消防汽车、救护汽车、工程车抢险车、警备车、
交通事故勘查车等;
5、有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行驶在轨道上的车辆;
6、无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装有轮胎或车轮的车辆;
7、电瓶车,指以电动机驱动,以电瓶为电源的车辆;
8、三轮摩托车,指总质量在750千克以下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