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们,大家好
?????本人是荆州市沙市区太师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一个被拆迁人,我们这边在几十年前是城乡结合部,随着城市的逐渐扩大而成为了城中村,而我们这片地区比较特殊被章华寺、烈士陵园、太师渊公园包在中间,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未曾开发。所以各家居民都开始在自家地上建小楼了,慢慢的规模越来越大,到现在基本上80%的居民都是2层以上的自建小楼。
????现在的情况是去年出台的新拆迁政策,由政府来拆迁,我们市规划我们这片城中村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我们这些居民大部分相关的土地房屋证件都未办理齐全,这个是历史遗留问题,早在80,90年代起就说我们这边档案被封,无法办理相关证件。然后部分有条件有门路关系的办理了双证,我家因为条件有限一直只是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现在拆迁办的人说土地是国家的只是赔偿我们房屋的钱,我们平民也不懂这些,所以想咨询一下,我们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类别是划拨,每年都缴纳了土地使用费的,这算不算是国家租赁承包给我们使用,实际一达成合法的契约关系,基于我们现在这种情况的拆迁补偿,土地到底算不算补偿费用。
????另外他们评估的价格似乎不太合理,我们位于沙市商业中心地段,防御结构也比其他拆迁项目的房屋较新,但是价格却低于其他拆迁项目的评估价格这个是为什么?是不是存在说明问题?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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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
宅基地拆迁补偿也是遗产之一,按继承法规定,继承规定如下:
1、
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继承顺序: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继承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份额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
遗嘱继承和遗赠:如有,则以此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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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拆迁补偿面积没有明确的规定,因地区不同政策有所不同,详情应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通常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
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是确定
拆迁安置补偿面积的法定
证据,凡与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不一致的,必须以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根据我国房地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的法律保护。
如在房屋拆
迁安置过程中,对于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房屋具有合法性的,应认定为违章建筑。
但是对于实际面积大于房产证上所记载的面积只能是相关土地管理部门自身的工作失误,对此所带来的问题也不应由当事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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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
资源和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执行。城市市政建设工程房屋拆迁的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的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平均水平确定。
对于补贴面积部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给予补偿。城区、近
郊区和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按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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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
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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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