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今年在平安银行贷了6万免担保贷款,当时业务说利息是2分1左右,分三十六期还清,但现在每月还款3千,还了六个月才发现本金只还了不到一万,如些高昂的利息是不是合法?六万分三十六个月还等于实际全额使用只是一年半,一年半六万贷款要付四万八的利息合理吗?我该怎样才能捍卫自己的权利?

2019-01-12 18:10: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这是因为,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且贷款人提供给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不得从中预先扣除贷款利息,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扣除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则要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来计算。这是由贷款人对借款人担负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的义务所决定的。
  • 我国法律允许民间通过订立借款合同的方式来进行民间借款,但是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规定了在进行民间借贷是,可以由借款人同出借人进行协商来确定贷款的具体利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即利息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四,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利息,在百分之二十四到百分之三十六之间的,如果已经给付,则法院不会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给付,法院也不会支持给付的主张,而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部分,则法院会认为是违法的,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给付的会被要求退还。
  •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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