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的权利:
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了保证自己的债务,为第三人设定质权无效。质权人对转质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的费用;
2、质权人有权在债权清偿前
占有质物。
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为担保其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3、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
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