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30天是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1、事实不清的;
2、主要
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错误的;
4、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5、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