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在其母亲唆使下,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总共约20多万元转移至其母名下,后离家出走,沟通无果后对方起诉离婚.
对方庭上证据中存在3处明显伪证,均可提供证据.
1.?2015年3月?结婚时亲友赠与夫妻双方财物按女方要求存入其母卡中,并在蜜月后转入前妻卡中,对方提供的转账记录中有明确记录,而其母称"未将该笔财物转账,并已消费光了"
2.?婚后次日,其母要求将亲友赠送的金银首饰存放在银行保险箱中,而前妻当庭伪证没有经过该手.存入保险箱拍照存档时,恰好拍到其母脸的倒影.
3.?2015年5月-7月间其母以代为理财为由,要求将夫妻全部储蓄财产及理财收入约23万从前妻名下农行银行卡中转出.但对方起诉书中明确隐瞒,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4.女方提出的离婚理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捏造事实,没有依据.
申请法院调取对方名下银行卡转账记录未被受理,造成证据不足,法院判决另案处理.
对方在庭上多处明显伪证,只需调取该银行卡2015年3月-8月的转账记录,即可证明.
我需要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起诉对方,按照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判例处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