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华某成立了一家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公司规模较小,于是华某决定只在公司设一名执行董事,并且由该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请问这样可以吗?

企业法律顾问
2018-07-21 18:18: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
    股东共同认定公司章程
    由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
    有公司住所
  •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行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不过一人也可以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主体是单一的,也就是说,股东只有1人,为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规定的出资额;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特点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时,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需股东替公司还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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