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开发商已取得四证 只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主体工程已建好 但开发的商品房水电消防电梯门窗等等都没弄,这种条件下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吗?

2019-01-13 12:23: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5.已交清全部出让金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及地价款交纳情况核实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准文件  
    6.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总平面图  
    7.市或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工程施工合同(复印第一部分)  
    9.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  
    10.商品房预售方案  
    11.预售商品房的分层平面图  
    12.属于绿化隔离地区内的项目提供市绿化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确认商品房范围的证明文件

  • (一)商品房预售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二)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
    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6.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7.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8.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 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许可证。其商品房预售广告、售房宣传资料和说明书均应载明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其许可证应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1.内销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内销商品房须持以下证件或资料:  
    (1)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有市计委、建委批准的商品房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来源证件;  
    (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  
    (5)有纳入市建委销售计划的证明文件;  
    (6)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外销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外销商品房须持以下证件或资料:  
    (1)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付清地价款(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  
    (3)市或区县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建筑施工合同,采暖、给排水、供电、燃气、电视接收、电梯安装等工程已确定交用日期的证明材料;  
    (4)已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  
    (5)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  
    (6)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6.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7.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8.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这个条件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体资格合法。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的用地合法。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规划、建设手续合法。
      
    (4)已通过竣工验收。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符合工程建设质量标准。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主要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达到基本使用条件。
      
    (7)物业服务方案已经落实。主要为了避免商品房销售后产生纠纷,同时物业服务也是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房的因素之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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