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许可证。其商品房预售广告、售房宣传资料和说明书均应载明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其许可证应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1.内销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内销商品房须持以下证件或资料:
(1)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有市计委、建委批准的商品房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来源证件;
(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
(5)有纳入市建委销售计划的证明文件;
(6)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外销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外销商品房须持以下证件或资料:
(1)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付清地价款(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
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
(3)市或区县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建筑施工合同,采暖、给排水、供电、燃气、电视接收、电梯安装等工程已确定交用日期的证明材料;
(4)已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
(5)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
(6)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6.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7.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8.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