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3年我给朋友做担保在银行贷款100万,期限一年,期间是按月付息,一年后由于其它原因,就没再按时只是断断续续付息,如今也付不了利息,本金也还不了。请问我有什么责任吗?

2019-01-13 13:22:4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在银行贷款买房的情况下,贷款利息的计算主要取决于首付数额、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或者等额本金还款)、按揭念书、银行利率等。由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在发生变化,所以银行利率和首付数额都是可能会变化的。
    那么,在计算银行贷款买房利息时,则应当根据最新的数据进行计算。  由于银行贷款买房利息的计算比较专业,涉及到一些金融计算公式,所以为了方便广大购房者计算购房贷款利息,很多网站都提供了购房贷款利息计算器。
    购房者只需在相应的地方填写具体数据,然后点击“计算”,就可以轻松计算出银行贷款买房的利息。
  • 给别人银行贷款做的担保,需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无法免责。①被担保人欠款不还,需承担还款责任;②被担保人逾期还款,或欠款不还后,除承担还款责任,还同时记录进入担保人信用记录;③在担保期间申请贷款,银行会综合衡量其还款能力,需考虑偿还担保部分,贷款通过几率较小;④担保期间,贷款审核通过,但贷款利息会比正常利息上浮10%~20%。
  •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 1、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短于或等于主债务期限,也不得超过主债务到期后的二年;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
    2、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就是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最高法院《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3、《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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