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在2004年购买二手房,购买时土地证是属于划拨性质,归集体单位统一管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鉴定了一份简单的购房协议,协议中没有提及关于土地证产权的转让,只提到房产产权的转让。

????当时买房时正是房产价格上涨的时期,原房主曾反悔,因已经鉴定协议,要赔偿双倍保证金,所以只好成交,有点不愉快。

????现在集体单位要将土地证统一转为国有性质的个人土地证,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说:“要先办理原房主的土地证,再办理过户手续,原房主必须与你都到这里来办。”我现在已经将所有复印件(包括已盖章的)都准备好,就差原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第一次购房合同(在原房主手里应该有,或只有原房主才能有权到房管局取出的原始合同档案材料)。

????我的问题是:购买房屋时原房主的房产证及土地证应该齐全,但因土地证是集体管理,所以没办理过户手续,现在原房主是不是有义务协助我办理土地证的过户手续?(我愿意缴纳办理中的所有税务等费用)原房主如果再索要一笔土地证转让费的话是否合理?(我和原房主协议中比较简单并未提及土地证转让事宜)如果原房主执意索要土地证转让费,肯定要到法院解决,这场官司我能打赢吗?应该怎样办理才能对我有利?

????麻烦律师能解答详细一点,非常感谢!

2019-01-13 14:06: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可以有继承人持有继承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婚姻证明,死者房产证,
    继承人和死者亲属关系注明,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
    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继承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裁决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持身份证明、法院裁决文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等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即过户手续。若有关当事人不予配合新的房屋所有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新房屋所有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文书,之后,新房屋所有人可单方持上述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但如原持证人因故不交出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使新的房屋所有人仍无法办理房屋户手续的,可按如下程序办理过户手续:  权利人(申请人)为个人时:请持身份证明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递交公告申请书,同时提交法院的裁定(判决书)、身份证明(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时的还须提交公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权利人(申请人)为单位时:请持单位介绍信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递交公告申请书,同时提交法院的裁定(判决书)、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通过拍卖程序成交的,还应提交法院委托拍卖行的拍卖委托书、拍卖成交确认书。
      法律事务科在受理公告申请后30日内起草公告、报领导签发。在您(单位)向报社交纳公告广告费后,该科帮您(单位)到报社刊登上述公告。之后,该科将刊登公告的整版报纸合档,您(单位)可从该科免费领取该份报纸。
      登报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持证人仍未交出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时,您(单位)可持上述资料原件及刊登公告的整版报纸到房管部门(军产、涉外产、公房上市的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其他的到房产所在的区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 一、房产证已经过户后,土地证过户还需要:
      
    1、过户好的房产证,户主的身份证、原土地证、合同、房屋过户的契税发票、户口本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土地部门申请测绘、评估,出具测绘图和评估报告;
      
    2、带上测绘、评估、出具测绘图和评估报告、房产证、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原土地证、合同、房屋过户的契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土管部门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因为房产权证已经缴纳契税等费用,只需缴纳登记费(工本费20元)即可。
    二、注意事项:各地方的政策不一样,办理的方式也不一样,建议办理时到当地的房管部门咨询下。
  • 办理商品房土地使用证,需要房屋所有权人到房屋所在地国土局办理,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
    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4、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申请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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