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2007年底经人介绍,购买了江门市福星花园9号楼的一套房。由于我是外地人,买房的时候听闻这栋楼的水泥有些问题,墙面的质量不合格。但我本身没什么钱,而且认为墙面质量也没那么要紧,实在不行重新刷一遍水泥就结了,这套楼价格还算便宜,就买了。

当时售楼处说一些业主因为墙面的问题有些纠纷,但楼便宜卖了,希望我签个协议,不要和他们一起闹。当时的协议内容大概是我对这个小区存在的问题表示理解之类的,不过没写明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买房之后由于没钱,拖了半年装修,装修又用了几个月,到今年才正式住进去。昨天看到业主们在开会,过去一了解,才知道完全不是之前说的那么回事。

这个小区的问题完全不是墙面问题那么简单。有的业主刚住进去,就发现墙面、天花有脱落现象,于是和开发商谈判,双方协议找了广东安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有资质)的公司来鉴定房子,说好鉴定费用30万由开发商支付,先付一半,测完再付一半。安固来做了一个检测,结果触目惊心:

该小区所有钢筋(包括18、16、14厘)全部不合格!所有房柱300多条全部不合格!房梁40%不合格!这房子能住人吗?

安固的报告出了一部分,开发商死活不肯付剩下的一半钱了,要解约。于是业主、开发商、安固算是闹开了,已经闹了几年,南方都市报,江门日报全报道了。业主起诉开发商要求继续付钱,完成鉴定,开发商不肯,一审蓬江区法院收了开发商40万(名义是监察费用),判业主败诉;业主不服上诉,中级法院终审判开发商继续履行协议,到现在两年了,蓬江区法院就是不执行,说没办法执行。这事算僵这了。

但业主闹了这么久也不是没效果,中间江门建设局下了一个红头文件,是2006年下的,要求暂停这个小区的楼盘销售。

这么危险的楼,我是一定要退掉的,我自己想了一下,大概有两个办法:

一、根据江门建设局的那个红头文件,我2007年买楼应该是违规的,属无效合同,要求开发商退回全部购房款,这是底线。理想的情况是告开发商违规销售,欺诈客户,赔偿装修费和一些其他损失。风险是蓬江法院的院长已经被收买,一审很可能败诉,要再上诉,就算赢了蓬江法院也可能继续不强制执行,白告。

二、跟其他业主一起,要求开发商继续执行之前的鉴定协议,等鉴定报告出来,在联名起诉开发商质量不合格,要求退楼和赔偿。风险还是蓬江法院不执法,二是我之前签订的那个协议,开发商可能反咬一口。

现在打工不容易,买房更不容易,还请各位法律高人指点一下我,到底应该怎么办?小弟在这里跪谢了!

2019-01-13 18:01: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商品房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二、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这里所说的质量问题指的就是一般质量问题。所谓一般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问题,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问题,厕所、厨房、盥洗室、阳台地面泛水、积水、漏水问题,电线漏电、灯具坠落、管道堵塞、暖气不热问题等等。
  • 您好!入住后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可以找开发商赔偿。根据城镇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房屋有质量问题,可以直接找开发商或者找物业要求赔偿,双方无法协调的可以找房管部门投诉。  首先,购房者购买房屋都会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出现纠纷时法院判断的依据首先就是合同。
    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购房者应该与开发商就住宅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双方对工程质量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住宅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首先是开发商的责任,开发商是第一责任人,发生经济赔偿时开发商首先应该进行赔偿。
    开发商可以依据相关责任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追讨,如果是施工企业造成的,追讨施工企业;如果是材料本身造成的,施工企业再去追讨材料生产商,如果是开发商自己采购的,由开发商自己负责,就是这样一层一层地追究到直接责任人或者企业。
  • 开发商面积欺诈怎么要求赔偿,  
    一、开发商面积欺诈怎么要求赔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计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开发商存在面积欺诈的行为,构成商品房违约。根据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严重缩水的情况下,购房者既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赔偿损失。  
    二、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面积大小出现纠纷时,由谁来测量面积误差  有些消费者凭感觉认为自己购买的房屋面积少了或多了,有的则自己测量。由于测量房屋的面积较为专业和复杂,所以一般房屋买受人自己测量的结果难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  那么,什么样的机构做出的测量结论才具有权威性呢?  不久前,国家建设部、国家测绘局颁布《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规定,从2003年5月1日起,只要有相关测绘资质的单位,都可以承担测绘业务。如果购房者觉得所购房屋面积不合理,自己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测量面积,作为与开发商交涉的法律依据。
  •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由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①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可适当给予补偿。

    ②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④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⑤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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