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拟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并制订了合伙协议,但是由于个人出资形式不一,所以无法确定出资比例,请问合伙人决定对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由合伙人平均分配是否合法?
-
《合法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
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规定,发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决议将合伙人除名:
(1)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2)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所以,按照以上规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5、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