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父亲共有三子二女,我是大女儿。父亲于1998年亡故,其名下私房共132平米,母亲与三个儿子在此居住。2001年该房拆迁,母亲默许三个儿子平均分得此遗产(包括拆迁款),三个儿子各分得回迁房。为多得政府优惠回迁米数,母亲要求两个女儿将各自户口作为临时居住证明,向政府多要出十万元并分给三个儿子。回迁后,母亲拿出十万元给二女儿并跟随二女儿生活,拿出七万元给我作为安慰。如今十年过去,母亲因与二女儿闹矛盾,不准备在二女儿家过,但三个儿子谁也不接纳母亲。大儿子提出五个子女轮流照顾母亲。请问:

????一、当年母亲的不合理分配造成今天的局面,五个子女在继承上不平等,如今轮流照顾能算平等吗。

????二、当年的继承分配合法吗?由于两个女儿为了家庭和谐,当时并没有过多计较,现在三个儿子均认为当时的分配合理,作为女儿还有权追诉吗?

????三、母亲应是父亲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她有权对遗产进行分配吗?

????四、当年父亲的遗产化为了新的房产,并且大幅度升值,三个儿子继承后,这部分遗产应该也随之升值。如果追诉,遗产升值部分是否应该在追诉范围?

????望律师能予解答,如果可以追诉,我将聘请解答的律师为我和妹妹讨个公道。

2019-01-13 21:53: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子女的继承权
      死者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义务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遗产由其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了继承权的时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但不等于个人所得的份额绝对平等。《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
    对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
    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是否有先后顺序。
    ,你的父母、老公、子女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利平等的继承你的遗产。你想让你的父母多继承,想知道继承。可以订立遗嘱,在遗嘱中注明即可。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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