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是临沂市商务总公司员工,公司2007年5月30号依法破产,2011年12月大部分资产拍卖,2016年2月才办理失业证,2017年7拍卖完最后一批资产!2018年给发经济补偿金!但补偿年限只到2007年,07年以后工龄不给算,还扣了07至11年的生活费,11年至16年的社会保险费!(生活费一直发到16年2月)我从02年公司让待岗,06年才发生活费,现在补偿金又七扣八扣。请问律师我怎样才能要到合理的补偿?公司这样对待员工合理么?

资产拍卖
2019-01-13 22:06: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伤赔偿中根据员工伤残等级计算,部分地区与员工的年龄有关,但是和员工在公司上班时间是没有关系的。
      工伤待遇主要包含医疗费用报销、有伤残者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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