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二零零八年时帮人贷款五万元做担保,三年到期后贷款人没有还上款,而我也没去银行去签字做担保人,贷款人另选他人做担保人,请问我是否与贷款人还有担保责任吗?

2019-01-14 00:08: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担保贷款就是根据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约定用借款人的财产或第三人财产为贷款保障,并在必要时由第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一种贷款。
  • 贷款担保人要承担代替借款人偿还借款及利息的风险。担保责任按以下方式承担:
      
    1、担保人提供抵押物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于清偿借款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该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2、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担保人负有代为向债权人清偿的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所有财产都应当用于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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