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给借款人做在场担保人,由于借款人到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担保期限已过,现在债权人起诉,诉我承担连带责任,请问答辩状怎么写?

2019-01-14 06:44:5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与担保性质有关。如果在担保时约定了在借款人不能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还款的,则为一般保证,担保人在借款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在担保时无任何约定,则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还款,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在还款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
  • 一般分为2种情况。如果在担保合同中民间借贷担保人约定了担保的期限,那么以约定的期限为准。民间借贷担保人如果没有约定具体时间,一般担保期间为6个月。如果已经超过6个月的,那么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和担保时间的,担保人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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