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单务合同”的对称,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
根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