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 和第一个结婚 且有结婚证 因为性格不合 家庭暴力 分开五年 又没有离婚 又另外找了一个有了一个孩子 但是没有结婚证或者结婚登记证明的 另外的这个男人告我重婚 请问我会坐牢吗

离婚
2019-01-14 15:19: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重婚定义有两种:1,一人与两人以上办理结婚登记;2,一人与另一人登记结婚,同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要求周围邻居、同事等人以为他们是夫妻。
    你说的这个情况,可以去当时那份判决书载明的法院去了解情况,如果确定判决书是假的,可以去公安局报案,伪造判决书是犯罪。
  •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 当事人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生育子女,但是没有办理结婚证,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没有办理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需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或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生效的判决书,才可以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如果两位的同居不属于事实婚姻,就不是夫妻关系,不存在离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分手。
    当事人双方可以和他人再次办理结婚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