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注水大米、掺假大米

2016年11月1日在五常市杜家镇先锋村吕家屯冯彬斌家买下大米300斤,收到货两个月余(2017年1月1日)就发生了严重霉变。见照片4180、4181、4182、4183、4191。放在阳台上晾晒发现米袋内壁有大量水珠出现,见照片4193、4194、4195、4198。把米砖剪开放在地板上晾晒,单独拿出两袋,晾晒五天后称重见照片4207、4208。1000克的大米就变成了860克,晒掉多余水分140克,大米含水量严重超标,疑似是注水大米。黑心商贩为了多买几个钱将水分人为超标,这就是造假!就应受到全社会严厉打击。

一袋1000克大米就晒掉多余水分140克,我买了300斤=150袋,140克*150袋=21000克=42斤。300斤大米里含多余水分42斤,卖家这一单卖水就获得暴利210元,商家的心太黑了!???????

由于大米发霉,在阳台晾晒时发现包装袋内壁有大量水珠,剪开包装袋进行晾晒,在倒米时发现有一整袋装的是碎米,见照片4187、4188、4192。今年收到的米吃着口感和外观都不如去年(去年买了100斤)。我还以为是我家的电饭锅出了问题,这就是天意吧,仔细一看倒出的米里也被掺进大量碎米。这一整袋的碎米不是卖家误发、错发,是掺假的活干的不利索,是老天的安排把整袋的碎米发给了我,让我知道卖家发来的米是掺了假的!不是纯的,卖家胆很肥,连整袋的碎米都敢掺进来发给我。大家说我收到的米还纯吗?四十多天了,卖家躲躲闪闪就是拖着,始终都不敢面对注水大米、掺假大米这一问题!总想退几袋发霉米的款就算完事,就算仁至义尽了。卖家在网页上承诺:1、一粒不纯分文不收,见照片5131。2、老弟全家给你承诺一粒不纯赔偿万元,见照片6110。为了教育卖家遵纪守法,打击伪劣假冒,让那些坑害消费者卖假货的骗子?没有生存土壤,我要按卖家的承诺向其主张索赔?。

消费者维权
2019-01-14 17:57: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网上商家卖假货怎么维权?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 消费进行网络维权的法律依据: 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局1996年3月颁布并实施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对于商家的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及对于这些行为的处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如《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中的前四条: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消费者如果发现销售商在促销活动中销售不合格商品以及掺杂、掺假等情况,可及时向工商、物价等部门举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我国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生产商、销售商对缺陷产品具有警示及召回等法定的补救义务,并且对违反该法定义务的生产商、销售商课以了严厉的民事责任,即不考虑生产商、销售商对缺陷产品是否有主观过错,一律对产品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上述“丰田召回门”和“海南毒豇豆”事件,就是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及“警示制度”的典型案例。对于像丰田汽车那样可以回收进行修理补救的产品,丰田汽车生产商、销售商均应在丰田汽车行销市场后,发现产品存在刹车及转向系统等缺陷时及时向汽车消费者发出“召回公告(通知)”,回收缺陷批次的汽车进行维修;而对于向“毒豇豆”那样无法进行回收修理的产品,其生产商或销售商应当在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农药超标之后,及时向销售地的消费者发出“警示公告(通知)”,警示缺陷豇豆禁止食用或通告有效处理。
      假如丰田汽车及“毒豇豆”的生产商或销售商未及时召回或警示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起诉生产商或销售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论生产商或销售商对产生丰田汽车及“毒豇豆”的缺陷有无过错,均先行对消费者承担责任。
      维权提示对于召回、警示事件,消费者也应看到其积极的一面,因为这是商家履行法定义务的体现,也是消费者获得知情权的直接渠道,更是商家建立诚信体系和产品安全体系的积极回应。
    此外,消费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可以选择起诉产品生产商或销售商,也可以将二者一并起诉,且无需证明其具有过错,只需证明损害和因果联系即可。对于群体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组成“维权诉讼同盟”进行代表诉讼或集体诉讼,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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