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错误

2021-05-31 06:37: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具体看是什么情况
  • 债权人会议性质: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有时候,“债权人会议”一词也被用于表示这个决议机构的集会活动。但从性质上讲,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
    也就是说,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是要使全体债权人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就他们的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为维护他们的共同利益而采取必要的行动。所以,债权人会议本质上是一个组织体,而不是临时的集会活动
  • 你好,债权人第一次会议召开可以参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2条、63条,也就是说在债权申报以后的十五天以内举行。以后只要有债权总额在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或债权人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就应当召开。
    在这过程中,主持会议的组织要提前告知各个债权申报的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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