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过程如下:
1、当事人申请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和副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三个条件;
2、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等材料作出裁决;
4、仲裁庭可以在作出裁决前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