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公司于1997年8月1日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2008年9月公司发现K公司未经同意使用我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生产商品并用于销售。于是我公司向法院主张K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法院经审查发现我公司的专利已经过了保护期。请问: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专利
2018-07-22 05:59: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企业应重视对于专利权受侵害后自身所应采取的救济措施。由于专利权的保护技术难度较大,很多证据又极易灭失或不易取得,因此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会因为怕麻烦或其他种种原因放弃了对自己专利权的保护,使自己的损失无限制地扩大。
    其实,目前我国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如包括海关保护在内的专利权行政保护、专利权司法保护等。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以后,必须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审查程序有,初步审查、公布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  专利审查中可以要求回避情形:  
    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4、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 专利权的侵犯是指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非经专利权人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利用该专利发明创造。但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专利权人的权利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有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后有利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是原则。但是为维护技术市场,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国家的利益,《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下述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对专利权的一项重要限制,被称之为“专利权穷竭原则”。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场是专利产品。合法投入市场的抓膘了产品包括:一是由专利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二是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三是由先用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四是由强制许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五是由国家计划许可的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等等。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而进行使用、销售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先用权人的利用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这就是先用权原则。  
    3.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因为任何第撒播人没有义务在使用或者销售一件专利产品之前,弄清楚该专利产品是由什么方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对专利权人权利的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4.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4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过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一项对专利权人的限制。  
    5.非商业目的的使用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权,因为该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非商业目的的利用专利,无非为了发展子科学技术,教育培养人才,有利于鼓励科学研究和实验外,还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为个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专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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