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现在的同工同酬是否能实现。我主要想咨询一下工作时间为36个小时是否违反劳动法了。现在的单位是这样加班的。例如,6月2日我加班,6月2日白天为正常班到5点30分为下班,然后下午6点开始为加班到次日早上的8点为加班结束。期间可以在宿舍里小睡一会,但也是上班。6月3日早上8点我加班结束了,8点以后继续为白天的正常班,直到下午的5点30分下班,这样才算上班结束了。这样算违反了劳动法吗?有加班费30元包一顿晚饭。

2019-01-15 18:50: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关于劳务问题何时解决,怎么才能实现同工同酬,根据劳动法规定,约定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且必须签定合同,如果待遇差不多就可以,假如只为了个保险和正式员工的待遇,建议参考一下其他正式员工的待遇、福利,如差别和工作内容甚远,才提出相关要求或至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反应情况。假如待遇仅超出最底薪资标准,才能有胜算的筹码(工作待遇还算过得去的话,又在试用期,省的为了一千几百快补偿,而失去了一份工作),好好和公司商榷转正事宜。
  • 我们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是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同时还应该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连续不断24小时)。一般公司采取9:00~17:00的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5天正好40小时,因此每周有两天休息。
    国家推行的双休日制度也是在此基础上流行的。
      但是双休日制度并非我国的强制工作制度,换句话说,用人单位只要不违反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要求,就是合法的。而且,至今午饭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工作时间争议非常大。
    赞同的人认为午饭是为了工作的延续和质量而吃的,应该计入工作时间;反对的人认为午饭时间是一段自由支配的时间,吃饭是人的生理需求,故不应计入。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尚不严格要求将午饭时间算成工作时间。
  • 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如果你公司没有超过,应该说双方均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赔偿。但你可以根据原来已签订的三个月试用期合同为证据,三个月期满后应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公司未与你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赔偿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以及其他损失。
    公司对你所提问题必须举证三个月期满后仍在试用的的证据,由于没有书面的证据,公司对此举证很难,因此你要求补偿的要求就有可能得到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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