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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对其他继承人所分得有缺陷的遗产负有责任的条件。各继承人不是对所有其他继承人所继承的有缺陷的遗产都负有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遗产的缺陷必须在分割以前就已存在。
如果是在遗产分割以后产生的,则其他共同继承入则不负责任。
(2)遗产有缺陷不是由于分得该遗产的继承人本人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是由于分得该遗产的继承人本人的原因造成的,其他继承人则不负责任。
(3)在分割遗产时,必须是分得该遗产的继承人不知道有缺陷。如果明知分得的遗产有缺陷而同意(通常为不申明)分得该遗产,则其他继承人不负责任。例如,兄弟三人,在协议平均分割其父的遗产时,甲分得房屋三间,价值五千元.乙分得古字画一幅,价值五千元。
甲明知所分得房屋破旧,需要翻修,而没有提出界议,在遗产分割后,不得存要求乙、丙承担翻修的担保补偿责任。
(4)遗产的分割必须是继承人之间协商分割的,并是各继承人之间没有不相互负责对方遗产缺陷的约定。
因此,对于继承人继承有缺陷的遗产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其他继承入就负有担保、十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