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是港口门座式起重机和桥吊司机,公司实行的是三班倒制,但我们的三班倒跟传统的三班倒不一样,具体是这样的:一天分早,中,晚三个班,每个班8小时,每个班10个人,总共30人,按早班→夜班→中班→早班循环倒班,一周一换。

???以前,每个人每个月都是按照国家双休日的天数各班进行机动调休,每个人基本都能保证休到8天/月。而船期比较多的时候,可能就会加班,这样子公司就会补加班费。

???而现在公司为了控制加班费,把我们的工作时间按小时来算,一个月要工作167小时才算合格。如果按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算,我们一个月也只需要工作21天就够了。可是现在公司是这样给我们算的工作时间:

???早班:07:30-12:00??(12:00-14:00,午休吃饭,连续工作另算),14:00-16:00?????????工作时间6.5小时

???中班:16:00-19:00??(19:00-19:30,晚饭时间,连续工作另算),19:30-00:30??????????工作时间8小时

???夜班:(00:30-01:30停工,连续作业另算),01:30-07:00,(07:00-07:30停工,连续作业另算)??工作时间5.5小时

?????按照公司这样的算法,我们一个月要做到167个小时根本就不可能休息到国家规定法定休息日的天数,而且有时候去上班干了3小时提前做完了回家了,公司就只算我们3小时工作时间,或者让我们哪里也不能去要在家等电话,比如上中班在家等到22:00才去干活,干到00:00,才做了2小时,但我这一天都算是耗在工作上了呀,哪里都不准去,在家候命,来了却只算2小时,这合理吗??

?????照这样子算,我一个休3,4天都还不够167个小时,由于我们是按季度算加班的,所以搞得一个季度下来,我们可能只能休到10天左右。

?????请问这样子合理吗??再次提醒我们的三班倒并不像传统的三班倒那样,干一个夜班休2天,而是早中晚轮流着干,忙的时候根本没得休。

2019-01-16 04:42: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法规规定,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您好,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对中午吃饭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有没有规定?  国家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三类。其中标准工时制的要求是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所以,“朝九晚六”是现在非常常见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方式。上午九点上班,晚上六点下班,期间一共九个小时,去除中午吃饭一小时,正好是八个小时。一周工作五天,一共工作四十小时,正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工时制的要求。
      有些人会问,中午吃饭也是工作需要呀,为什么中午吃饭的那一个小时不作为工作时间呢?而且确实也见过有些公司,将中午吃饭时间纳入工作时间,可以做到“朝九晚五”的,那样日子就要幸福得多了。
      没错,确实有些单位实行“朝九晚五”,早一个小时下班,可以适当避开交通高峰。但是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中午吃饭时间必须计入工作时间,因此,单位不计入的行为是合法的。
    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午饭不计入工作时间有利于其劳动力价值最大化。在这样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大多数单位自然就采取“朝九晚六”的工作时间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