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2006的大专生,今年7月毕业!因为我学费没有交清,所以学校一直扣押着我的毕业证和户籍档案!开学报到的时候户籍从我原来的居住地宝鸡签到西安学校!毕业了想先把户籍落到原来的居住地宝鸡!可是现在学校说必须在1年之内把欠款交清,否则1年后学校就会销户!从此我也就是黑户了!我真的好怕好怕。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请帮帮我好心的律师!!!

2018-07-22 07:38: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教育部门现行规定,毕业证和学位证遗失不补,只能申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历证明书要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式样和质量,名称应明确为“高等学校毕(或结、肄)业证明书”,填写的学习时间、学历层次、专业等应与原学历证书基本相同,须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及编号。
    除此以外,学历证明书应注明原学历证书编号和“因证书遗失,特补此证,以兹证明”相关字样,由学校现任校长具名签发,并在学信网进行电子标注,同时对注册的原学历证书标明遗失作废。
    在升学、就业及职务晋升等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对学历证明书与学历证书同等对待。教育部强调,在升学、就业及职务晋升等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对学历证明书与学历证书同等对待。
  • 本人是否可以拿身份证去注销户口,区别对待。如果本人是户主,则可以;否则,还需要户主身份证和委托书。

      《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1、毕业证是学生通过系统的学习,修完学校所安排的全部课程并成绩合格,由办学机构颁发的用于证明学习经历的书面凭证。
    2、依据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司关于高等学校处理遗失毕业证书的办法》(〔88〕教学司字057号)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在学校要求报刊上进行登报声明之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可以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高等学校所开具的‘毕业证明书’,应由学校印制,内容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并编号。
    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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