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公司于2002年申请注册了某商标用于我公司生产的食品上,并对该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社会公众对其有较高的认知度。后乙公司使用该商标用于自己生产的自行车,我公司认为我公司的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乙公司擅自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权利。双方就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产生了争议,后我公司决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请问:我公司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呢?

商标
2018-07-22 07:52: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商标注册争议根据《商标法》第41条规定,注册商标争议就是指任何单λ或个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因其注册不当或者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予以撤销的一种法律行为。  商标侵权争议发生商标确权、侵权或者合同纠纷,诉诸法院,请求司法救济,是解决商标纠纷的有效途径。
    鉴于商标诉讼的管辖、证据规则、抗辩原则以及法院调解程序等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商标纠纷的当事人有必要在发生商标确权、侵权或者合同纠纷后,即使聘请专业律师代理案件,争取胜诉的主动权。
  • 商标申请人对经商标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对驳回理由不服申请驳回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由于有时间限制的,过期视同放弃权利,如果你对驳回的理由有异议,建议尽快进行这个工作。
    变更只能变更申请人地址和名义等,不包括产品项目,所以无法取消近似商品,除非是部分驳回通知书。
  • 驰名商标(famoustrademarkofChina)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对于什么是“相关公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这样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而对什么叫做“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声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由于驰名商标内所蕴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预期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长期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因此,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与一般商标不同,前者更宽泛。
    因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入手,横向使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范围扩大,扩大到了纵向则使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扩大,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达到给予特殊保护的目的。
    世界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公约也是基于这种思路来认定驰名商标侵权以保护驰名商标的。如《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其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知识产权公约》则进一步规定: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  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中国目前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基本上也是沿袭了这种思路。
    中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注册实践中出现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也是这种思路的结果。
    但由于是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相比较,其除了在横向、纵向的范围有扩大外,还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标侵权所不具备的侵权形式,学理上称之为“淡化”方式侵权。所谓“淡化”就是以某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弱化,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