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年龄:已满16周岁(1996年2月21日出生)

事件人:(L某)帮他的甲同学出气,去教训初一年级的丁某。

事情经过:

2012年四月下旬,在学校。甲同学的女朋友被丁某欺负哭以后,一女同学告诉了甲同学。于是甲同学叫L某去教训丁某。晚自修放学,L某和甲某以及其他同学一共有4个人左右去找丁某。L某给了丁某一巴掌,导致丁某眼镜腿折断,划中了眼瞳,使得眼瞳受伤。当甲同学看见丁某眼镜被打断以后,给予20元让丁某去把眼镜修修。

由于丁某是住校生,晚上有同学告诉老师丁某被打的事情,老师询问丁某身体有无大碍之后。丁某说无大碍,于是去寝室休息。第二天丁某眼睛疼痛,被老师知道后告诉家长。于是家长就带丁某去某医院治疗。医生说眼睛基本无用之后,丁某家长马上报警。L某与甲同学带入警察局调查,并且立案(在派出所口供目前不得而知)。L某家长交了一万元整把L某保释出来。当丁某去省医院接受治疗医生说眼睛还可以治愈

丁某目前情况:

眼睛在省医院接受治疗,专家目前说眼睛包住了。已把眼瞳缝好针,准备拆线之后中。

想咨询:1.学校里面会有什么责任??

???2.L某与甲同学各付什么责任?

?????????????????3.L某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4.?对于L某以后当兵就业等方面有什么影响?

刑事辩护
2019-01-16 07:31: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针对上述情况,其一,关于学校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要看情况而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而如果学校未尽到合理的管理职责,那么可以要求校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二,对于此情况可以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存在过错,那么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你方也存在过错,那么可以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
    其三,上述情况建议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无果,那么可以保留相关证据通过诉讼的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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