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继承公证应向公证员提交以下材料: ⑴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
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或在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或我国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⑵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 ⑶被继承恩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储蓄单、记名股票等。
⑷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应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⑸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⑹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
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的判决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