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子是婚前购买的,最开始是写着父亲的名字,
合同
是购买合同上写的是父亲一个人的名字(可以证明房子所购资金全由父亲一人出资),生了小孩后,老婆一直吵着要把房产证上加名字,并为了以后减税,还加了份额,我、小孩、老婆各占33%,父亲1%。现在老婆非要
离婚
,并因感情不合为由离婚,开始不要小孩,后来她请了律师后,把小孩要过去了,现在要求分房子,这个房款是我父母亲一手做生意挣钱买的,现在她要求分房子,等于把我父母的命给要走了,请问我这个还有办法解决吗??谢谢!!!!
离婚
2019-01-16 11:12: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
结婚
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对方不能请求分割。
2、在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会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来判决,但这套房子不属于共同财产不应分割,如女方离婚后无居所的,可以请求男方给于适当的帮助,比如房屋的
居住权
等。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对方不能请求分割。
2、在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会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来判决,但这套房子不属于共同财产不应分割,如女方离婚后无居所的,可以请求男方给于适当的帮助,比如房屋的居住权等。
婚姻法解释,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购房方名下的,如果离婚,协商不成的,法院将判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婚后双方以
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增值的部分,产权登记方要给予共同还贷方一半的经济补偿。所以,如果确定婚后不加你的名字,婚前产权证上有没有他妈妈名字都是一样的,若离婚你都可主张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经济补偿。
当然,如果婚后同意加你名字的话,二分之一产权和三分之一产权还是有区别的。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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