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父母有5个女儿。我是女儿A。父亲几年前已去世。父亲在世时,和母亲都留下遗嘱并已公证。遗嘱上主要写,父母名下的一套房产,归2个女儿A和B所有。C,D,E女儿能得到父母所留下来的现金和首饰(E女儿和E女婿已去世,E有一个成年孩子)。现在我的母亲在四个女儿面前公开了父亲和她的遗嘱。C和D反对。我想咨询几个问题:1 如果母亲去世后,房产证办理过户时,更改成我和B的名字,是否需要C,D,以及E的后代签字同意?2 现在C和D要求母亲更改她的遗嘱,要求把属于母亲的50%房产分配给C和D。我母亲已经85高龄,如果她被逼更改遗嘱,是否合法,怎么判断我母亲在正常的思维和身体条件下,所立的新遗嘱不受外界强迫而立?如果不是出于完全的个人意愿,被迫改遗嘱,新遗嘱是否合法成立?3 如果在我母亲在世的时候,是否可将房产证更改为女儿A,B名下?需要哪些法律程序支持?谢谢

2019-01-16 15:04: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关于遗嘱:
      1,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开始;
      2,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其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3,对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有异议的,应该在被继承人生前提出;
      4,如果被继承人拒绝更改遗嘱的,可以起诉法院解决。
    二,关于赡养:
      1,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
      2,每个父母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
      3,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4,如果双方不履行彼此的责任和义务的,对方可以起诉来维权;
  • 如果自书遗嘱符合继承法规定,该遗嘱是合法的,可以生效。  如果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将属于配偶的一半房产也包含其中,这一部分的遗嘱是无效的。  《继承法》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 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20工作日可拿到新的房产证。
    1、带好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及复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到预检窗口进行材料审核提交,材料审核齐全后凭工作人员给出的办理序号去相关窗口办理。
    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20工作日可拿到新的房产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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