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分割:
(1)坐落于咸宁市温泉长安大道168号(福星城)D2幢1单元20层2004号(鄂(2017)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11270号)房屋归男方和女儿共有,房贷由男方个人偿还。协议离婚后,女方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男方搬离该房屋,直到女儿小学毕业,女方将房屋归还男方,并主动搬离,从此与该房产无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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