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征地补偿方案不认同的,如果处于公告阶段,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
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是在实施过程中对征地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
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