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河北张家口,我想问一下,我结婚两年了,由于做生意赔了钱,加上家里花费,外面欠十几万,都没有欠条,离婚了属于共同债务吗,借钱都是我去借的,她不承认怎么办,麻烦您了

离婚
2019-01-16 18:39: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如果是婚前个人所负的债务,则一般会视为个人债务,配偶不用偿还;
      
    2、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要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1、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负债的,给付人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可以主张返还。即便不主张返还,该债务依法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因购买该财产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问题所涉及的情形并非购买财产,但是毕竟彩礼系借款而来,且借款而来的彩礼给付于女方,因此基于该事实,参照上述司法解释,婚前借款而来的彩礼,给付至女方,离婚时,即便男方不以生活困难主张返还,该价款依法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方显法律公平,如果女方归还彩礼,则不必承担共同清偿该债务的责任。
    2、一方婚前借款购买的财产,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购买该财产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8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0条
  • 我国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通过协议的约定来分割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的债务通常需要经过认定是否为共同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则可以由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何偿还,通常这种约定不能够对抗善意的借款人,只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