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咨询离婚财产分配问题。我和我老公都是郑州人,14年4月结的婚,现在有一个儿子一岁半。婚后,他经常不回家,刚开始还好,在小区物业上班,总是以公司忙为借口,晚上常不回家,算算结婚以来我们真正相处的时间加起来还没有半年。也没怎么和孩子相处过,孩子现在都不认识爸爸。婚前他说他爸妈都不在了,婚后才知道他妈是和别人跑了。我们结婚的彩礼钱,我父母给的压箱钱还有孩子满月收的礼钱基本都是他花的,他是从小孩生下来后我没上班,我提出来让他把工资一半给我当生活费才给我的,到今年五月份就没在给了总共加起来还不到两万。平时我都是拿我婚前父母给的嫁妆钱补贴的,今年3月份他家改造,六月份就我和他谈过之后他就提出要和我离婚,说是过不下去了,也没有什么大矛盾,我感觉就是平时沟通少,感情变淡了,以前是没钱,现在有钱了也有底气了就想离婚。结婚时我也没问他要过太高的彩礼钱,他也没什么家底,现在他要离婚,肯定不能太简单了。我就想知道他家拆迁改造时500平米的拆迁房和20多万的拆迁款我有权利分没有,我还想要儿子的抚养权,我想知道如果协议离婚,我都有权问他要哪方面的赔偿?如果协议离婚不成,诉讼离婚的话我能得到些什么?

离婚
2019-01-16 18:46: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女方亲属陪送嫁妆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而举行了当地的结婚仪式,嫁妆在举行婚礼仪式时给付;另一种是双方先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后举行了结婚仪式,而嫁妆在举行结婚仪式时给付。上述情况,以结婚登记的时间为界,陪送女方嫁妆的时间在结婚登记之前的,认为这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离婚时应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陪送女方嫁妆在登记结婚之后的,如果女方家人没有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离婚时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赠与的财产,有没有证据,难以主张,彩礼如果有如下情形,可以主张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关系不能严格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δ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δ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3、《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