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3年大学毕业就与一家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现在我要辞职.单位根据就业协议书上的一条规定"签定五年劳动合同"(但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单位说协议就相当于劳动合同,事实上其他同事和单位也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只是我有了单位的正式编制,由省财政供养.)为由要我提出交付违约金的要求,而且还要求我支付部分培训费用.
请问杨律师,原单位的要求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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