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丈夫2009年死亡,现有一未成年女儿,丈夫生前是一家公司股东。这家公司这几年每年年底对公司股东按股权的8%进行分钱(不知这算不算分红),而给我是按股仅4%进行分红。找公司理论,答复是:他们按股仅4%分红,另外按股仅4%分的钱不算是分红。

????现在公司又拟定一个《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对死亡的股东股权转让问题提出了规定:“股东死亡,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年度内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当所有者权益大于注册资本时,转让价格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股东出资额,另一部分为按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所有权益合计数的溢价部分与注册资本的比值的70%乘以该股东的出资金额。当所有者的权益小于注册资本时,转让价格为按上一年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合计数与注册资本的比值乘以该股东的出资金额。并根据当年实际持股月数参与股权转让当年的股利分红。”

问题:

1、我该不该同其他股东一样的权利,享受8%的公司利益分成?

2、这家公司现有章程里没有对股权处理任何文字,现在用这个《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来逼迫我转让股权是否合法?

3、这个《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死亡股东股权转让条件是否合理合法??

??谢谢各位律师指点。

股权
2019-01-16 20:46: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股权管理包括控股股权管理、参股股权管理。其中,控股股权管理通过战略管控、运营管控、财务管控,实现集团化发展,获得股东回报。参股股权管理通过股东大会、外派董监事参与运营决策,通过协助被投资企业项目开发,促进股权价值提升,获取共赢投资收益;同时,对已上市参股股权,利用股价波动设计、实施市值管理方案,提升上市参股股权收益。
  • 法律在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同时,不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可见,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有益而必要的补充。
    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董事会,使其拟定政策时更加谨慎,从而预防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首先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有规定;
    2、如果章程没有规定,可以要求转让给对方;
    3、如果对方不同意转让给外人,也不同意购买你的股份,你可以在书面通知对方后,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你可以转让股份给公司外的人。
  •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流通性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关系到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股份公司股份自由转让是一个外部性的问题,外部性的问题一般是不能通过章程予以变更的。
    如果公司章程要通过章程对无记名股票转让附加限制条件,就是对股份公司基本制度的根本破坏,就是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大侵害。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