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人需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保全费用。具体交纳数额按下列不同情况来计算:
1、如果不涉及财产数额或者财产数额在1000元以内的,每件交纳30元保全费;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实际保全财产数额的1%交纳保全费;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超过的部分按照超过金额的
0.5%交纳保全费,即如果实际保全数额大于10万元,则需交纳保全费包含两部分:
第一部分:1000元-10万元的部分交纳1%的保全费;
第二部分:超过10万元的部分交纳
0.5%的保全费;
4、保全费用分段收费,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例如,若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为11万元,则申请人需交纳保全费用为:10万元×1%+1万元×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