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机关离休干部
我爷爷有2个儿子三个女儿,大儿子一家不问事,一直在小儿子家居住。(小儿子是我父亲)
现在小儿子和儿媳都过世了,目前的情况是,他和他三个女儿以及我姐轮换着过。(我姐是考虑到我未结婚)(他的工资卡、户口本、身份证都一切证件都在他自己手里)
关于他死后的一次性抚恤金及殡葬费,
1、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该由谁领取?到哪领取?(是不是到老干部局?)我这个当孙子的是否有权继承?
2、如果这些证件掌握在一个人的手里,在其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是否就能自己领取?
3、按照我们这边的当地习俗,以后一定是我来给他下葬,是不是谁安葬,殡葬费就由谁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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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下遗嘱处理财产及处理相关事项。《继承法》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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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离婚时,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婚姻法》条文涉及的条文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遗嘱是否有效,由
继承法规定。一般会因形式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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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
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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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
在
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
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
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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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