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或者劳动能力鉴定书丢了,劳动者可分别到做出该认定或者鉴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补开一份,如果公司不赔的可以申请
劳动仲裁。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