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员工摔伤致腰椎骨裂,双脚骨裂,已经七年,现在仍未恢复好,当时自己没有办理工伤,现在依然还在原单位工作,该怎么申请补偿?以及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2019-01-17 02:34: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员工在工作期间,因自己不小心摔伤,也属于工伤的。
    2、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拒不赔偿的,可通过协商方式,不能解决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到法院进行起诉。

  • 一、发生工伤24小时内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报告表。

    二、发生工伤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过行政复议期后)。

    (二) 发票原件(本人签字)。

    (三) 费用明细,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要求原件、复印件。

    (四) 工伤待遇审批表。

    (五) 工伤职工如果放弃伤残等级鉴定,需本人书写放弃伤残等级鉴定声明,单位盖章。

    (六) 工伤职工如需要评残,需到医保处填写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申报表。
  •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等资料。另外,还要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 工伤认定一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认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该省劳动保障厅(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然,申请人不得同时向该省劳动保障厅(局)和该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现定,对经办机构核定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