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了女方的生育自由权。
1、即使女性单方决定生育,男方仍有
抚养义务
2、女性单方终止妊娠,也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3、签订协议约定必须生孩子,属无效规定
并且,法律还赋予了女性很多生育方面的衍生权利,比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
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客观上保证了女性在生育期间周遭身份关系的稳定,以利于生育的进行和女性的身心健康恢复,并赋予了女性提出离婚的决定权。
司法实践中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女性的生育权利进行保护,比如在审判惯例中有女性不能生育不得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以及女性生育女孩不得遭受歧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