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儿子今年17岁,在校读高中。8月份一天晚上去街玩耍,刚好碰见有人打架,(后来才知道,双方都有两三个人)他走上前一看原来是自己的两个同学,心想把他们拉开算了。没想到,结果也被搅到了打架的人群里。后经派出所调解说,你们私了吧,找人说和一下,小孩子打架正常,双方均未造成大的伤害,第一次找他说是花了5、6千;又找他却又说不私了。而这时对方又要2万元钱。(其只是脸上伤了一点皮而已,他说做什么美容),明知道是讹骗钱,这边也很生气,没答应。因为双方都有伤,我儿子伤口还缝了两针。是对方骑摩托车碰的。没办法,又经派出所,派出所处理是:拘留7天,不执行,治安罚款1000钱。

而这个结果是我儿子从学校直接去的派出所,我根本不知情。当时在派出所处理这件事是另一位同学的家长,打架主要是因为他的孩子。过后,没有人通知我。我儿子直接去了学校。(住校,没有回家),一星期后,学生回家,我才知道。现在我很生气。

我该怎么办?

1,孩子太小,拘留会影响他们一辈子的。

2,我也是受害者,派出所这样处理我不服。

3,孩子太小,处理时为什么不通知家长。

刑事辩护
2019-01-17 06:55: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小孩在学校打架受伤谁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即学校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即未成年人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一、在人身关系上,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与平常人没有本质区别。
    二、也就是说:父母打孩子构成伤害或者死亡的,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人伤害没有区别。
    三、伤害的法律责任有三种:
    一是侵权赔偿,主要是医疗费。该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向自己支付医疗费。
    二是行政责任,殴打他人不构成犯罪的属于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如向公安机关报案该夫可能要承担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
    三是刑事责任。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看是否构成了轻伤或者重伤。这个要经过司法鉴定确认。
  •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首先要认定打架的学生是哪种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然后判断学校有无失责,不同的阶段,学校所付的责任也所有所不同,如果学校失责,那么学校要承担责任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未失责,则根据学生的身份情况认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一般要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尽责了;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只有失责才承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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