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停车场不具备建筑物的特征,是占用建筑区的道路或其它公共场地,其占用的土地的使用费已经公摊在小区建筑的整体成本之中,且其开发成本较低,鉴于这个事实《
物权法》规定了地上停车场直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共同合理使用。这也和我国现行的《规划法》相配套。
我国的《规划法》要求开发商在设计住宅建造方案时,应按一定标准建造车位,这也明确了地上停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造地上停车位的法定义务,地上停车场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业主共同使用。
其具体使用方案可由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