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请问一下:儿女很多,但父母只想把遗产给个别的孝顺儿女,如果立遗嘱到公证处去公证,需要所有的儿女都在场或签字吗?

公证
2019-01-17 13:01: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遗产继承公证书范本: (_)__字第__号

    被继承人:__,男或女,_年_月_日出生,生前住_省_市_街_号

    继承人:____,男或女,_年_月_日出生,现住_省_市_街_号。是_的_。

    ____,男或女,_年_月_日出生,现住_省_市_街_号。是_的_。

    查被继承人_于_年_月_日因_在_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属于死者个人的财产计有:房屋_间,存款____元;日用家具、电器_等。
    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__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_的父亲_、母亲_分别在_年 _月_日和_年_月_日先于_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妻子_、儿子_、女儿 _共同继承。

    [现被继承人的儿子_、女儿_均自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故_的遗产由其妻子_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县)公证处

    公证员:__

    __年_____月_____日
  •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
    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公证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该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
    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当事人虽然有申诉的权利,但要正确行使,不得歪曲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诬告,不得扰乱公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可见,继承人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何谓“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
  • 财产没有遗嘱,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现在其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应按照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遗产无继承人时,按下列顺序处理其遗产:
    (1)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债务或欠有税款的,以其遗产清偿债务或者税款。
    (2)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以遗嘱方式设定了遗赠的,以其遗产履行遗赠。
    (3)如果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酌情分给其适当遗产。
    (4)被继承人生前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其所遗留的遗产归该集体组织;非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遗产,归属国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