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三年前未婚生子在外地生的,我想问问现在在本地能不能查到我生过孩子,办准生证是不是一胎

2019-01-17 15:17:1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国家和各地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家庭生育二孩子女的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和准生证,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如果当事人是生育三孩子女,可以在生育子女之前,凭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双方婚育情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咨询办理三孩子女的准生证。
    例如《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依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子女或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符合条件要求在内地再生育子女并入户的,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 
    1、原有子女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包含出入境记录; 
    2、中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原有子女取得该国永久居留权等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原件。 
  • 在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方面,我国最新修改并且在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只有第二十五条中有两款规定,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一般规定  有省市城市就在《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上就没有把非婚生子女的这项权利给予高度的重视和保护,使非婚生子女得不到象婚生子女一样应该得到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事实上,只有在立法上消除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差异,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真正得到人们的认同和保护,同样也只有这样才可以使我们这个社会和一些人们从根本上将这种压力和传统的观念改变过来,使非婚生子女不在被危害和歧视。
    该法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如何认定?为了确定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许多国家的亲属法中都设有认领和准正制度。
      ①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特别是生父确认其为自己子女的法律程序。有的国家规定生父生母均得为认领人。有的国家规定只需生父认领,与生母的关系以出生事实为根据;生父主动认领者,称为任意认领,出于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请求,经诉讼程序责令其生父认领者,称为强制认领。
      ②准正。符合一定条件的非婚生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法律地位的程序。许多国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可因生父认领或生父、生母结婚而准正。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准正。
  • 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所以无须办理离婚手续。孩子是共同抚养对象,作为孩子的生父母,应该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如有一方拒绝承担抚养责任,可向法院起诉履行抚养费,对于财产分割,不能协商的,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新的《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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