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工地上干活,我的三轮借给别人开,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微星车相撞,至微星车司机当场死亡,请问律师,工程项目部是否有赔偿责任

其它
2019-01-17 16:50: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在确定全责以后,需要保险公司进行定损,然后按照损失额赔偿,一般赔偿是在交强险范围的,全部由保险公司赔付。商险的赔付,依合同约定。
      全责的意思就是指交通事故是由于其中一方的违章行为引起的,应该由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对事故不负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负事故全责的一方要赔偿另一方。
      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需要了解的保险报销流程:
    报案。事故发生后,要在48小时之内报案,如果有人员伤亡的话,应该立即拨打120,抢救生命。
    查勘。报案后,车主一定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保险公司会派人去现场进行查看,确定是否是保险公司的范围。
    定损。一般情况下,如果车辆受损不严重的话,保险公司勘察人员在现场就可以直接进行定损,客户也可以直接把车开到修理厂去了。
    但是如果车辆受损的程度比较大的话,是要到定损中心进行定损的。
    递交索赔资料。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应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该车险事故处理结案之后的十天内,向保险公司递交必要的事故单据。
    获取理赔。在提交完资料之后,通过保险公司的要求,其会给予理赔。
  • 轿车摩托车相撞赔偿,  
    一、轿车摩托车相撞赔偿  轿车摩托车相撞赔偿,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后进行赔偿。也可以在交强险范围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由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为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二、汽车保险理赔程序  
    1、随车携带机动车辆《三证一单》的清晰复印件、即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大单。在此特别提醒大家,现在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小卡已不再作为理赔凭证。  
    2、出险及时报案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事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时需要提供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等基本情况。  
    3、临时牌照车辆一般只办理了短期交强保险,且有规定路线和时间,在规定以外的路线和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4、车辆异地出险时,及时报保险公司,由出险地定损人员进行代查勘,如果出险车辆还可以正常行驶的话,也可以回到常住地再进行定损和修理。这样就可以免却了在异地待留时间过长的烦恼。赔付费用一般按出险地的行业标准估价,若有局部损坏回到投保地才发现的,这部分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可补定损赔偿。  
    5、被保险人如果要委托修理厂办理赔,或将事故赔偿费直接划给修理厂的,应亲自签订授权委托书,并报保险公司备案。每次修理时,与修理厂签订质量合同,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 法76条草案由全国人大进行二审,修改后的草案规定,无责任赔偿标准可参考以下: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10%的无责赔偿责任,据北京晚报报导: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认为需要说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草案上述规定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一致的,也是多年来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执行中基本可行。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维持草案这一规定。  对于无责的10%,我很困惑:交强险规定了有责与无责的责任限额区别,无责任限额只有12000元,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无责方自己就得掏钱赔偿。1991年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10%,那时候没有交强险,现在有了交强险,为何不把它包括进去?如果不包括,车主买交强险的意义是什么?交强险本来已经使守法的大多数人承担了额外的经济责任,可是,在万一发生交通事故时,特别是无责任的交通事故时,这些守法的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交通事故的发生风险,不是掌握在机动车一方,而是由交通行为参与者共同决定。如果说机动车一方有责任,要承担赔偿责任,那是应该的。而交通事故完全是由受害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造成的,机动车方承担的不应是赔偿责任,而是道义责任。这个道义责任交强险如不能完成,由无责方个人承担是不公平的,法律应当考虑将这个道义责任纳入交强险,或者由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完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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