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父亲在2011年7月份借了20W给我3爸的儿子,利息是每月4分,但是我3爸的儿子又借给了别人《我大爸的女婿》算的8分,说好的是年底还钱。但是去年10月份就不承认给利息了。过年前只还了5W本金。过年的时候在我们家闹了下,然后我父亲就说了不要利息了,但必须在2012年把3月6号之前把剩下的15万还清,然后我大爸的女婿就答应了下来,把我父亲和我3爸的儿子的欠条撕了,他又出了一张欠条,也写下了承诺,,《今欠到左XX150000,大写壹拾伍万元,于2012年3月6日前归还。》但只在2012年3月7号只给我们家打了3W,剩下的12W至到现在5月份都是今推明悔的,一直无法给肯定答复。我父亲是否能起诉呢?而且4分算高利吗?他人也在外地的,我们只知道电话,没有他的具体地址,可能过年会回来。我们只知道他有个小桥车《帝豪》顶多8W吧,到底像别人说的包没包工地,或者有没还钱的能力都不清楚。我们打官司能赢吗?要是我们输了会怎样,赢了钱能保证追回来吗?《他的承诺写的是在2012年3月6日之前还不清,按每天500计算》。能否为我解答下??谢谢!

2019-01-17 18:27: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欠款没有欠条可以起诉,借款没有借条就无法起诉,他可以说没有借你的钱。欠款不同,只要是欠款,都有的的事由,有欠款的事由证据就可以起诉的。比如欠工资,只要有劳动合同和劳动事实就可起诉。
    欠货款只要有买卖合同或收货签单或发货签单就可以起诉。欠租金只要有租赁合同就可以起诉。只要是欠款,不管欠什么钱,都能找出证据的。如是借款,借条是唯一的证据,没有借条,在法律上就等于没有借钱。
    借条是借款的唯一证据,欠条不是欠款的唯一证据。
  •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欠款起诉,有没有欠条无所谓,承认不承认欠条无所谓,欠款只要有欠钱的事由证据就行。欠款与借款是完全不同的,借款没有借条就不能起诉,就无法起诉。没有借条,从法律角度讲是没有借钱,法律是只认证据的。
    二,欠款很多情况是不打欠条的,比如拖欠工资,一般都不打欠条,打不打欠条一样可以起诉,有劳动合同有劳动事实就可以。比如欠货款,有不有欠条无所谓,只要有买卖合同或货物签单就可。
    比如欠赔偿款,只要有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证据就可以。不管欠什么款,只要有事由证据就可以了,也就是什么时候欠的什么钱。三,不承认欠条可申请鉴定笔迹。
  •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这是因为,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且贷款人提供给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不得从中预先扣除贷款利息,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扣除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则要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来计算。这是由贷款人对借款人担负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的义务所决定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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