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混凝土公司做机修的,2010年3月份进的公司,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到2011年3月份, 今年的3月份我又续签了一年到2012年3月份,在今年8月份上级领导要来检查,公司才帮我交了三金(养老,医疗,失业)又重新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到2012年8月23日,今年的9月25日公司领导要我打辞职报告,意思是说要我走人,我坚决没写。 我们公司每天工作12个小时,每月都是全班(30天,31天)没有休息天和法定假日,请假要扣工资,12小时白班,12小时晚班,除非翻班的时候上24小时,可以休息一天,仅仅的一天也是翻班的时候休息的。 我们的工资底薪是1140元,外加混凝土的方量,生产一方混凝土是6分钱,每月底薪+方量=每月的工资(平均工资3000元/月) 每月25日准时发工资,发的是现金,到财务室签个字就可以领工资了。 随着这样发工资,我们的烦恼也来,虽然说这样发工资税是不要缴了,但是,我们这些员工的劳动合法权益已经没了,签完字拿现金,外人根本就不知道我们每月平均工资是多少,就连我们自己也拿不出证据,因为我们只能拿到工资,工资单我们拿不到,领导也不给我们。 领导要我写辞职报告,只答应给我补偿一个月的平均工资(具体多少还是公司说了算)。我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咨询律师,像我这样的情况大约补偿3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至今我也没写辞职报告。 9月25日突然接到领导的电话,要和我谈一下,要我把工做停下来,出去找工作,等工作找好了,回来写个辞职报告然后走人,试想一下离月底还有6天,离年底还有2个多月,现在这么急要我走人,快过年了,我去哪找工作去。我 1 没犯错 2 合同没到期,为什么急着要我走,就算走,也得把工资和该补偿的都给我吧。 我是朋友介绍来这公司的,朋友的哥哥是该公司的股东,由于这一层关系,老板才让我做到年底,要我年底再走人。 但是现在又要重新调整我的工做,到另一个部门,也是做机修工做,可是每天要工作24小时,有事情做,没事情休息,一定24小时在公司,24小时不能离开公司(急事发生)。没有休息日,没有节假日,没有加班工资,就和进了监狱有什么分别,除了工资比罪犯高点,这不就是坐牢吗? 如果是我技术不好,直接把我开除了不就好了吗?但是可能还是因为补偿的问题,不能给我。 我该怎么办,不能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9-01-17 19:37: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完全可以提前3天申请离职,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至于薪资,在劳动合同里就应该有规定试用期薪资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就是了。如果没有在合同里规定,那么按照同工同酬条款,公司给你支付的薪资不得低于公司内部同岗位人员的最低薪资。
  • 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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